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冀组通字[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健全报批手续,尽快落实。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必须由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进行诊断,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和申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提高护理费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和申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提高护理费的,继续按照冀劳社办[2002]164号文件规定程序,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组通字[2008]30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省管领导人员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为贯彻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对离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400元。 四、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确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经医疗卫生部门鉴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离休干部按统筹层次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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