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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8-11-12 09:52:52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企业: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08〕6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据此同步调整。其中符合增加20%条件的,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开支渠道不变。2008年及2009年调整标准一同审批,审批程序不变。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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