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被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照冀财税〔2006〕12号文件和冀国税发〔2006〕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2009年,各类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底。新增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新增就业补助审核认定表》、2008年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增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申请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延长期限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申请拨付程序按冀财社〔200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和见习补助
见习对象为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河北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省级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共同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和见习管理工作。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各设区市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地方财政应负担部分,不足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见习单位也要视见习岗位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实行见习单位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要按月足额为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请见习补助。见习补助申请报告应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审核认定表》、《见习人员花名册》及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有毕业生签字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表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机构分别将资金拨付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各地要在7月底前将全市高校毕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援助困难高校毕业生
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拨付程序按冀财社〔200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