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加深,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传〔2009〕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县(市)、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一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将缓缴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计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批准后执行。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缓缴计划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保险费缓缴计划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阶段性免缴部分医疗、工伤保险费,降低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采取适当免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降低费率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一)免缴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在2009年采取免缴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并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
1.市属困难企业免缴1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免缴2个月生育保险费。
2.市属所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从2009年6月起降低50%,同时取消生育津贴。
3.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参照市属困难企业减免标准自行制定。
(二)适当减免工伤保险费、降低费率
工伤保险可适当降低费率。2009年工伤保险费率暂不上调。在考虑“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和建立“储备金”后,基金结余额能够支付一年以上的,可以利用浮动费率适当降低费率。
1.对于2007至2008年两年内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企业,2009年工伤保险费率可下浮一档,即二类企业可下浮到0.8%、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6%、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支付额高于20%的企业,2009年不下浮,也暂不上浮。
2.符合条件的支付额低于20%(含20%)的困难企业,可在上述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即二类企业由0.8%下浮到0.5%、三类企业由1.6%下浮到1%、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
符合条件的支付额高于20%困难企业,在初次核定的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可下浮到0.8%、三类企业可下降到1.6%、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
3.对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
4.由市政府安排2009年内向市区外搬迁的停工停产企业,免收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调整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困难、特困企业、搬迁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减免工伤保险费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工伤保险费减免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
三、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 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照稳定就业岗位(即在岗培训、轮换工作、协商薪酬等形式)人数(最多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总数的25%),在2009年度内,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以困难企业中稳定就业人员为补贴对象。
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补贴金额及时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岗位补贴资金按月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分别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分别划入财政部门的基金财政专户。
社保补贴标准:市本级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各县(市)区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计算补贴数额。
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执行。
四、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资金
为稳定企业职工队伍,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
被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培训前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岗职工培训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
(二)在岗职工培训方案。培训方案要详细写明培训时间、内容、地点以及授课人,培训专业要与本企业生产性质相符,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相关凭证、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及职工教育经费能够满足培训需求的,将不再予以补助。
(四)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由困难企业提出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在培训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培训计划对企业培训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落实的将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
五、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6个月工资的,不能分期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应少于50%。
六、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
(一)认定条件。“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认定范围。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高新技术产业、食品、纺织服装、医药、建材建筑,以及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符合当地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三)认定工作。困难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