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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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和实施奖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切实做好全市机关工作人员2015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全年的表现进行考核,把工作实绩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干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开始,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考核范围
市、县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
四、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工作要在依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把践行“三严三实”,依法行政,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五、考核等次和比例要求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确定的标准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有关规定执行。为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可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考核等次标准具体化,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一般为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超过15%比例的,须按管理权限,提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参加考核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总数的30%。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2015年度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国家有关单项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属综合奖或本单位主要工作奖励的,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0%;如属单项奖励,优秀比例可视奖励情况在18%—20%之间掌握。
2.2015年度受到省委、省政府(含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属综合奖或本单位主要工作奖励的,优秀比例可提高到18%;如属单项奖励,优秀比例可视奖励情况在17%—18%之间掌握。
3.2015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属综合奖或本单位主要工作奖励的,优秀比例可提高到17%;如属单项奖励,优秀比例可视奖励情况在15%—17%之间掌握。
除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国家各部委表彰奖励外,省直各部门必须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奖励的才能作为申报提高优秀比例的依据。
4. 因在本年度“两个环境”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个环境”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且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其本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的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
5.对平时考核工作重视,平时考核工作做得好,有记载、有评鉴,重视年度考核,按时完成考核工作的,可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降低优秀等次比例:
1.2015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时被评为实绩较差的单位;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年度内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单位,应降低优秀比例。
2.在本考核年度内因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出现损害“两个环境”行为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降低到10%。
(三)符合条件申报提高优秀比例的市直各部门,务必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考核方法及步骤
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统一考核与分类差异化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公务员不同层级和岗位实行分类考核。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平时考核的有效方法,进一步规范平时考核工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要依据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按权重占年度考核结果的6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对于平时工作懈怠、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动员部署。各单位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须在机关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有充足的时间和宽松的环境,既可集中搞,也可指定时间地点来完成,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网上述职和测评的方式进行。
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担任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列入同一职务层次范围进行考核,不再和其所在内设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比较,考核等次由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要求。要强化机关领导班子和党组(党委)及机关分管领导在考核结果确定上的权重和把关作用。
(四)查验《平时考核工作手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查看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手册》的填写情况,看其填写是否规范,目标任务分解是否确切合理,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完成,有无突出成绩,直接领导评鉴意见是否客观公正、认真及时,并以此作为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五)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六)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或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反映。考核领导小组或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
(七)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公务员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年度考核登记表》要装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八、实施奖惩
对工作人员实施奖励,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年度考核结束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年度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奖励。受奖人员一般从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中产生。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的85%,记三等功占受奖人数的15%(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记三等功的不占本年度记三等功的比例)。在记三等功人员中,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奖励,呈报人数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市直各部门确有符合记二等功条件的,可以申报1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有关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的,享受一次性奖金800元;记三等功的,享受一次性奖金1500元;记二等功的,享受一次性奖金3000元。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实施惩戒工作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到机关工作不足半年的,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对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人员,依据中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要求,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对有违反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石办字〔2010〕104号)规定“十不准”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5年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要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一把手要亲自抓,各部门(单位)要设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考核结束后,适时召开总结会议,对今年的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对明年的工作提出希望要求,对优秀等次人员进行记功奖励,对考核等次较差的人员提出改进要求。通过年度考核,增进团结,振奋精神,促进工作。
(二)严格考核时限。年底工作任务繁重,各单位要处理好年度考核实施奖惩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在做好各项准备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和精力于2016年2月底以前,完成2015年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做好考核备案。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务于2015年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审核备案登记表、奖惩情况统计表、二等功相关材料及考核备案软件汇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对没有参加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及奖励的人员,要报送年度考核登记表、优秀人员奖励审批表及其名单。不参加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不定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注明原因。呈报记二等功人员的事迹材料(一份)、奖励审批表(一式四份)、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洁勤政的证明材料需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政府系统各部门2015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必须采用考核备案软件进行报送。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报送《平时考核工作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考核所需表格,党群系统各单位请从公共邮箱gwy86686103@126.com下载,政府系统各单位请从bet365娱乐网网站下载。
附件、2015公务员考核表(新)
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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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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