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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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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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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合法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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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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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实施(未开展此项审批。原因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未制定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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