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
市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
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荣誉津贴审批工作
项目名称:省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
市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
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荣誉津贴审批工作
管辖范围:全市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记一等功奖励人员
政策依据:1、《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号)
2、《关于为获得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号)
3、《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字[2008]26号)
4、《关于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及获得一等功奖励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48号)
申报材料:
1、荣誉津贴(或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表在我局网站自行下载);
2、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
3、表彰文件(决定)复印件;
4、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相应的纪检证明;
6、个人档案。
办理程序:
1、 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 认真审查个人档案;
3、 起草报告,提交处长复审,上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示,符合条件的盖章;
4、 在职高定工资档次(薪级工资)人员上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部门:考核奖励处
承 办 人:喻 军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办公地点:青园街102号606室
联系电话:8668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