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知
一、办理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3〕219号)
二、办理条件
1、延续申请需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逾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2、提交延续申请时需提交3年内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
三、所需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
(1)经营情况以及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5、行政许可期限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经办人收件与受理→审查材料提出拟办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印制并发放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收回旧证)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
附件2、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目录